(二)重拳打擊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。對于違法所得金額較大、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、故意轉移或者銷毀證據以及拒不配合調查的,要依法給予高倍數或者頂格罰款,同時,對出租、出借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一并予以處罰。
(三)嚴厲打擊商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。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大監管和執法銜接力度,重點打擊代理惡意搶注商標、囤積商標、申請注冊重大不良影響商標、惡意“撤三”等行為。
(六)組織清理專利代理師“掛證”行為。對于涉嫌“掛證”的專利代理師,組織全面清查。對于專利代理機構擅自以“掛證”人員名義簽名辦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,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。